关于印发信息工程学院签订院企战略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系和实验中心:
《信息工程学院签订院企战略合作协议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
信息工程学院签订院企战略合作协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战略合作协议管理,推动院地、院市、院企合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院社会服务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以学院为一方当事人,由学院为承办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战略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范围
第三条 合作条件
(一)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人才交流、文化传承和社会声誉等方面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三)协议内容至少应涉及本科生人才培养、研究生人才培养、人才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文化建设等2个以上主要合作领域,关乎学院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综合合作事项。
(四)与学院签订院企战略合作协议,要求对方合作单位为学院捐款10万及以上现金,或者捐款30万及以上设备,或者与信息学院教师签订完成到账合计100万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五)与学校签订校企战略合作协议且需要信息学院作为相关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要求对方合作单位为学院捐款20万及以上现金,或者捐款50万及以上设备,或者与信息学院教师签订完成到账合计200万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六)其他对信息学院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需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讨论决议。
第四条 合作范围
(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联合举办有关学科专业建设研讨会;共建有关学科专业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生源就业基地;邀请校外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等。
(二)合作开展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学院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地方企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三)合作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协议合作形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
(四)合作开展文化建设活动。以资金、技术、设备、场地、原材料、人力资源等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参与学院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学院知名度和社会声誉的文化建设活动,学院在场地、设备、人力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章 协议签订与管理
第五条 协议签订和审批
学院教师自主与对方单位开展协议洽谈,洽谈后拟好的协议报学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明晰;第三条合作条件是否满足等,审核通过后的协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六条 协议一式2份,学院和对方单位各执1份。协议由我方首先盖章的,承办单位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单位签字(章)、盖章的协议原件交学院归档备案。
第七条 对方单位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合作区域之外实施协议,或使用校方和协议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将对方单位依据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工程学院
2023年4月19日